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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政府应设专项资金
2014-09-27 06:42:34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9月27日讯 昨日,《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工业园区的存量房产以及其他闲置厂房,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条例》设置了多个条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本省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抵押担保方式,改进货款审批流程,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推广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融资租赁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政策性风险补助等。

  《条例》还规定,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鼓励创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和权益作价出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工商注册、财税政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公益性服务等。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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