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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首部泳池管理办法 龙岩仅3家拿到许可证
2014-08-18 12:50:40  作者:钟丽琳  来源:闽西新闻网  【字号

  闽西新闻网8月18日讯 夏天游泳,是市民热衷的运动消暑项目。不过,近年来,因游泳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出现。今年8月1日起,由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公共场所游泳的健康与安全有了更好的保障。

  新规:不能出现“插蛏”游泳现象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规定了场所建设、开发,经营人员和游泳人员服务管理及违反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而公共游泳场所,包括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所。公共游泳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着重从保障安全与卫生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和约束。好比,人工游泳场所须以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和至少3名有资质的游泳救生员;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游泳人员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等。

  另外,经营公共游泳场所除了具备以前常规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外,今年开始还新增了一项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这个许可证是今年首次申请,达标的游泳场所给予发证,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还不过关的则将给予取缔关停。”市体育局相关人士说。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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