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路上遇飞抢 姐妹双双受伤”报道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7月31日讯 南安官桥一对姐妹骑车追抢夺犯,造成一死一伤的案件,近日,泉州中院维持一审原判。今年4月8日,南安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2000元,同时支付附带民事赔偿共计80705.5元。
去年8月11日晚,阿红(化名)骑助力车载妹妹阿玲(化名)从官桥镇区购物后回家途中,被21岁邹某和17岁刘某飞车抢夺。为了追回财物,姐妹俩骑车追时,撞上路上隔离带,姐姐不慎身亡,妹妹受伤。后经南安警方追捕,涉嫌抢夺的两名男子邹某和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被成功抓获。
南安法院认为,邹某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被害人财物,数额达301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抢夺导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邹某和同案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两名被害人本身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责任。法院认定邹某及同案人应承担65%的民事赔偿责任。
邹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称,阿红的死亡并非直接造成,其行为不属于抢夺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且阿红无证未戴安全帽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阿红家属放弃治疗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请求改判较轻刑罚。辩护人提出,阿红的死亡结果与邹某的犯罪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邹某行为不属于抢夺罪的“特别严重情节”,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泉州中院认为,阿红发现挎包被抢后即驾车追赶,双方相距仅数十米,邹某和刘某并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范围,抢夺二人行为尚未实行终了。邹某二人明知被害人驾车紧追不舍,仍驾车高速逃离并逆向行驶到对向车道,导致危险的发生及阿红的死亡。
因此,邹某的犯罪行为与阿红的死亡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阿红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本身存在过错,但并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另外,阿红受伤后被送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并手术,医治无效死亡,邹某诉称家属放弃治疗致死不成立。
本月17日,泉州中院驳回邹某上诉,维持原判,且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李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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