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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一女子离婚后状告前夫 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2014-07-25 07:17:00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海峡都市报7月25日讯 宁德福鼎的程小姐与汤先生结婚后,常遭家庭暴力,忍无可忍的程小姐去年与汤先生达成了离婚协议。不过,离婚近一年后,程小姐将前夫告上法院,索赔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前夫赔偿程小姐精神损失费1万元。

  程小姐与汤先生恋爱没多久,便登记结婚。汤先生婚后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程小姐大打出手。2011年6月23日,汤先生喝酒后,又因言语不合,再次对程小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程小姐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分析及劝说下,程小姐决定与汤先生离婚。去年3月13日,程小姐与汤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今年1月21日,程小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汤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福鼎法院起诉,要求汤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汤先生却认为,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汤先生与程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汤先生对程小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双方婚姻解体,汤先生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程小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时间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程小姐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

  据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程小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经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汤先生同意给予程小姐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补偿。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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