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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中伤人男子“又进宫” “重新鉴定”减罪责
2014-07-21 07:52:53  作者:黄妍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余有祜律师介绍,刘君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他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历经公检法三阶段。

  在第一次侦查期间,李胜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律师抓住李胜以前因交通事故眼部曾经受过伤的关键环节,两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

  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调取了李胜2010年曾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据,经重新鉴定,李胜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使刘君可能判处的刑期从三年以上降为了三年以下,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只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原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取消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以致本案大田县公安局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医务部作出无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不是委托更权威的部门鉴定或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撤销本案,而是委托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对李胜的伤情进行鉴定。

  律师说,今后随着立法的完善,有关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问题的规定,必将日臻完善。

  (东南快报记者 黄妍 通讯员 吴黎桥 陈亮)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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