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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遇车祸父要“遗产” 法官:死亡赔偿金非遗产
2014-07-16 10:14:43  作者:曾炳光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说法】

  死亡赔偿金 尚不明确为死者遗产

  经办法官介绍,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但是对于遗产,法律规定很明确。

  继承法明文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孽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而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上面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经办法官介绍,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获赔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当近亲属有多人时,对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为共有。

  本案31万余元赔偿款中,因办理丧葬事宜,林某先前已拿出部分钱款给其公公梁某,应在剩余款项范围内进行分割。死者梁某国生前与妻子及两个女儿共同生活,且两个女儿系未成年人,林某也无固定收入,对梁某国的经济依赖程度较强,所以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多分;公公梁某除了死者梁某国外,还有一个儿子,应予以少分,但考虑到梁某家庭情况特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高翔 黄从余)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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