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1日讯 省卫计委日前公布《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
计生奖励扶助制度
全省城乡统一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今年起建立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此次出台的《细则》与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细则》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4个基本条件,才可获得奖励扶助金: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该负责人表示,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每年3月31日前
提出申请
《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该负责人表示,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福州已开始摸底
记者从市计生委了解到,我市相关摸底工作已经开始,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到所在的社区、街道进行登记。
另据了解,我省今日起将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预计7月中旬前后完成录入。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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