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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一17岁女孩旁观聚众斗殴 为何是主要参与者?
2014-05-26 09:24:20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宣判后,被告人叶玲等人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未加以劝阻所以没有动手也可能有罪

  为何法院最终仍认定叶玲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哪些行为即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丁兆增副教授。

  丁教授表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然而,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要区分主犯从犯,就要准确把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

  事发当时被告人叶玲在现场,她明知同伴纠集他人来现场打架,却表示了认可,并未加以劝说或阻止,她对此事是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即使她没有动手,那也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而所谓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斗殴,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叶玲当时虽然在现场,却不知道她的同伙在纠集人员斗殴,对此也不支持,那一般属于从犯。

  (案件中人物均为化名)

  (东快记者 林茜 通讯员 吴黎桥 陈亮)

【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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