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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推医养结合服务 养老机构医疗费用可定点结算
2014-10-21 19:22:39  作者:沈宇波  来源:人民网  【字号

  人民网福州10月21日电(沈宇波)今后,在养老机构设置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福建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和省人社厅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指出,医养结合主要通过在养老机构内配套设置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门诊部等形式;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三种模式,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开展服务,原则上以满足所在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为主。同时,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回医疗、不定期义诊等方式,建立健全具有可持续性的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盘活乡镇卫生院床位,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独居等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或签约服务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定期上门访视。

  《意见》还强调,要落实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及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门槛、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如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等优惠政策。同时还要鼓励具有医师和护士资质的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工作,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师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巡回医疗服务,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也将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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