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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超市突关门歇业 数十名供应商围堵讨货款
2014-10-21 09:53:06  来源:厦门网  【字号

  律师说法

  实际经营者应承担清偿责任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说:经查询,“乐邻居社区生活超市”并非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有看过该超市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目前无法确认各供应商持有的供货或结算证明材料上的实际经营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户主),但这不影响各供应商与该个体工商户之间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对供应商来说,可以凭借与超市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或者凭借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送货单、结算单等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于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因此,被拖欠货款的供应商应合力落实该超市的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以及其夫或妻的信息,以便扩大适格被告范围,以便通过民事诉讼增加获偿可能。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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