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罪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林友博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侵权人进一步侵权,将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政府部门
人员泄密可追究责任
从导报记者被泄露的隐私信息截图来看,是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的查询系统。林友博认为,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立场
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个人身份证、驾驶证、电话、居住地点,泄露的信息如此全面,源头在哪?
相关部门对非法改装车的整治及时且必要。在这个时候记者履行职责,客观报道相关部门的整治工作,又何错之有?
想起一个“典故”,某人长得丑陋,就怪镜子有问题。但丑陋就是丑陋,你的改装车非法就是非法,你让镜子怎么给你照出朵花来?你骂镜子,你追根究底,把镜子的镜框大小、出处、材质全部查个底朝天,有用吗?丑八怪还是那个丑八怪吧。
记者也是公民,也有公民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尤其是,记者经常从事新闻监督,可以说得罪形形色色的人几乎是家常便饭。在这样的背景下把记者的信息全部泄露出来,用心何其阴暗!
我们相信流出信息的第一人,也没想到会被人拿去网上公布,但这不等于他就没有责任。而随意泄露公民信息的歪风,更不可助长!所以不仅要找出那个恶意“人肉”、辱骂记者的人,也要追究流出信息者的责任!
无论从公民的隐私权出发,还是从对记者监督权的保护出发,这个事件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庄华毅)
他山之石
温州记者遭网络“追杀” 警方以侮辱罪立案
今年10月8日17时,论坛注册ID为“裸居裸睡”的网民,在温州网络论坛“703804”上,发表题为《温州经济要挽救,先杀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陈周锡》的帖子。该帖于9日被论坛管理者删除,但次日又再次发表,并发起“杀、不杀、弃权”的网民投票。
现实中,陈周锡确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浙江的区域经济多年来持续关注和报道。
陈周锡认为,从帖子内容来看,发帖人应该是针对其连续几篇有关温州经济的报道,尤其是温州房价下跌遭抛售的稿子。
比如,帖子中曾写道,“温州经济环境的变差,与这吃里扒外的财经记者有很大关系”,以及“温州的所有负面报道都跟这人有关,尽管经济变差跟这记者没有关系,但为了温州经济,有必要先让陈成为制度牺牲品,可以考虑追加为烈士”。
此事件被网友称为“温州追杀令”。10月17日,有媒体报道,“温州追杀令”被温州警方以“侮辱罪”立案调查。
(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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