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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租房备案联动暂住证 保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2010-09-08 16:56:54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本报讯 房屋出租想不缴税将越来越难了。昨日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透露,房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联合,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时,同步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按照福州市目前的规定,房屋出租人需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但部分房东为逃税,不愿主动登记备案。按现行私房租赁税收征收标准,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的,只征收4%的房产税,即综合税率为4%;月租金在1000至4000元的,房产税为4%,营业税为3%,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核定征收率为1%,即综合税率为8%;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房产税为4%,营业税为3%,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核定征收率为2%,即综合税率为9%。

  据悉,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当事人尤其是承租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得不到保护;出租人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时,承租人要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租赁期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承租权得不到保护。

  又讯 今后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有望获得公租房。建设部门将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改善流动人口从业人员居住条件。采取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记者 郑琳)

【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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