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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文物保护条例10月施行 抢水下文物最高罚50万
2009-08-02 21:21:21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了《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该法规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按照法规规定,哄抢水下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强化对水下文物的保护是此条例修订的一大重点和亮点。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遗址,严禁非法打捞、哄抢水下文物等违法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法规在涉台文物保护方面的规定也走在全国前列。法规不仅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还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涉台文物相对集中、体现海峡两岸历史关系的村镇、街区,可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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