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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妇女权益保障实施办法获通过 依法处理性骚扰
2008-09-28 22:30:49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某些男士爱对异性发黄色短信、讲“荤段子”、动手动脚,可能他们不知道,这些行为已涉嫌性骚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8日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此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处理。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及时处理,否则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办法最终就此作出以下规定。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低于60%: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规同时规定,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办法还为“冷暴力”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办法,“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以精神伤害为主的“冷暴力”同样是违法行为,须受到法律制裁。

  另外,针对女职工关心的妇女常见疾病检查,办法最终规定,县政府每两年应组织享受低保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妇女常见疾病检查,用人单位则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体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此外,审议时热议的男女同龄退休、公厕“男小女大”、保障非婚同居老年妇女权益等,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被吸纳到该办法的条款中。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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