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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年5月1日施行
2007-11-30 22:10:42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我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驾驶员5种情形可被罚50元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机动车驾驶员在摩托车把上挂物可被罚2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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