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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低标高结”被罚 标价10.5元实际结算19元
2012-05-25 21:44:24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消费者王女士向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投诉,反映在江滨路某超市内购买一款“燕麦片”,货架上商品标价签标明的价格为每包10.5元,但在最终结算时,销售价格却变为每包19元。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物价局价格执法人员即赴该超市现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认真比对王女士提供的结算小票和超市现场标价情况,并调阅销售记录。最后,执法人员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

  对这种情况,超市方面解释道,由于刚刚调整了商品货架摆放,个别工作人员出现工作疏忽,未及时更换原货架上的商品标价签,导致“燕麦片”出现“低标高结”的情况。对此,超市将立即改正,退还多收款并接受物价部门的处理。

  鉴于超市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时退还消费者多交款并立即改正违规标价行为,市物价局对其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该超市的行为已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 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保留好相关证据(结算小票、单据、现场标价照片等)向物价部门举报。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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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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