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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阳光服装城火灾案宣判 三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2011-07-31 21:45:04  作者:陈敏灵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去年919日,福清市玉屏街道阳光服装城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90万元。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最终裁定,被告人章守松、曹流兵、肖清明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7月份,福清市阳光大酒店进行装修。同年9月,被告人章守松在没有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东侧外墙热水管道的拆除工程,并雇佣被告人曹流兵组织人员进行施工。随后,曹流兵叫来被告人肖清明,两人一起召集了“老包”及一名男性小工(均另案处理)共同施工。9199时许,曹流兵指使肖清明与“老包”乘坐机械吊栏,使用电焊切割的方法拆除热水管道,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当日10时许,肖清明及“老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焊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到楼下遮雨棚上,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根据事故认定书,施工方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进行电焊作业,建设方违法将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人员,且未依法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重要原因。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认为,章守松、曹流兵、肖清明三名被告人行为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章守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曹流兵、肖清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情回放 2010919上午10点左右,福清市玉屏街道阳光服装城突发大火,火势从服装城蔓延至楼上的福清阳光大酒店及居民住宅部分,当地公安、消防、边防等440多名警力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扑救,救出8名被困人员,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此次大火过火面积2500平方米,部分烧毁财物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918095元。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薛秀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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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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