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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车祸有情法 残疾人被车撞伤终获12万元赔偿
2011-04-20 21:56:57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9日上午,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来咨询法律问题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如往日一般有序排队、等待叫号。这时,一位拄着双拐的残疾人来到接待大厅,当工作人员询问他需要什么帮助时,他从手提袋中小心翼翼地拿出一面折得整整齐齐的锦旗,含泪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我是残疾人,又是从外地来的,遇到交通事故后能这么顺利得到赔偿,多亏你们无私的援助啊……”
    
    遭遇车祸被撞伤

      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送锦旗的,是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法律援助的王先生。王先生今年48岁,江西宜春人,因小儿麻痹症导致左脚残疾。2001年起,王先生从老家来到福州谋生。

    2010年5月4日,王先生驾驶残疾人代步车途经长乐路与光明港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林某驾驶的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王先生在晋安医院住院治疗47天。2010年8月3日,根据医院的康复治疗建议,王先生到福州市二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又住院36天。在2家医院治疗期间,王先生共花费40350.99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王先生住院时,林某到医院探望并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因住院,王先生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借了不少钱。

    2010年8月1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先生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
    
    走投无路寻援助

    王先生出院后,林某拒绝协调赔偿,考虑到打官司的复杂程序和昂贵费用,王先生几近绝望。

    2010年12月8日,王先生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祝艳勤律师咨询请求赔偿的诉讼事宜。祝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及王先生经济现状后,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接到王先生的申请后,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残疾人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作出先受理后补材料的决定,并指派祝艳勤律师承办此案。

    祝律师在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和审查相关证据后,发现受援人王先生收入主要来源于夜市摆摊,无固定收入证明。根据经验判断,受援人王先生若要得到城镇标准赔偿,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为了打消王先生交不起诉讼费的顾虑,祝律师告知可争取缓交,并告知在诉讼中也可由法院组织调解,争取尽快结案获得赔偿。
    
    获得赔偿12万

    法院立案当天,祝律师同时帮王先生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法院随后决定先收取300元,其余1000元可缓交。今年2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未当庭组织调解。

    王先生虽是残疾人,但他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整个事故中,其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经过调查审理,法院基本采纳了祝律师的意见,于今年3月判决王先生的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予以支持,误工费参照2010年度福建省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中全额支持。法院判决后,受援人王先生获得保险公司和林某的赔偿金共12万余元。

    4月8日,王先生收到了12万元赔偿金。从案件判决到获得全部赔偿,进行得非常顺利。法律援助让王先生真真正正感受到“事故无情、援助有爱”。王先生为了表达对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激之情,特意送来了一面锦旗。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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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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