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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细解申报纳税规定:三险一金超标须计入
2006-12-26 15:22:21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字号

  例解四

  自由职业者须选申报地点

  案例——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两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税务分析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税务分析

  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取得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取得所得时,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根据有关规定,F先生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后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纳税年度取得的该项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即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所得,可仅就属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国税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F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

  在2006、2012和2014三个纳税年度,F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办法》,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予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间各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满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达到人民币12万元,F先生应办理年所得纳税申报,但申报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项所得。

  例解五

  外籍人员申报纳税要分居住时间

  案例——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来华任职,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两个月,在此期间,其取得下列所得:一、每月从中国境内的任职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万元;二、每年年末从境外公司取得奖金20万元;三、每年从境外取得境外房产出租收入10万元;四、每年从境内银行取得外汇存款利息收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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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地点: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委托中介或他人代为申报

  注:若纳税人自行申报后须补缴税款的,补缴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其开具完税凭证

  11项应计入“年所得”的内容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可不计入“年所得”的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本版撰文/记者张丽锦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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