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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寿宁县水利局局长涉嫌违规生育,称批文遗失
2013-02-07 10:55:55  来源:法制今报  【字号

    

宁德市县计生部门称批文遗失不查处

     日前,宁德市寿宁县刘美光等群众实名举报该县水利局局长吴龙兴20多年前涉嫌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宁德市、寿宁县计生部门以相关批文已经遗失推诿,由此吴龙兴没有受到任何党纪国法处理。有关部门这种弄虚作假、极力袒护的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坏的影响。记者就此于1月29日前往当地调查采访。

     寿宁县水利局局长吴龙兴20多年前在托溪乡任职,前几年还曾是该乡乡党委书记。1991年1月,吴龙兴与徐某某结婚,同年10月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他是初婚,徐某某是再婚并已生育了两个女儿。根据1988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适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有关井下矿工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到了1991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经过修订,并于同年7月10日重新公布实施。其中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记者了解到,吴龙兴儿子出生年月是1991年10月,是91版实施后出生的。多数计生部门人士认为1991年出生的就应按1991年新修订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来施行,但也有计生部门人士则认为要以徐某怀孕时间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是无论1988年的条例还是1991年新修订的条例都规定了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都要需经过批准。而且还规定须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准。

     为此,记者来到寿宁县计生局要求该局提供吴龙兴当年要求再生育的批文及相关材料时,分管的叶明全副局长和办公室负责人均称前几年因桑美台风,相关批文已经遗失。对此,托溪乡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乡政府没发现有此类材料在前几年桑美台风中遗失,在桑美台风之前也未发现过有关吴龙兴要求再生育的相关批文。在记者一再追问下,寿宁县计生局相关工作人员开始是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最后他们还是坦诚说没见过有关批文。但宁德市计生委针对此事的[2012]0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了寿宁县计生局的意见,既然托溪乡乡政府和寿宁县计生局都没有吴龙兴要求再生育的相关批文材料和档案,宁德市计生委凭什么断言当年吴龙兴的再生育是经批准的呢?

     据了解,有关吴龙兴计划生育违规问题,寿宁县计生局在去年作出的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中称,徐某某离异前与前夫林某某只育有一女。之后发现事实隐瞒不住,便又改口称徐某某离异前生过两个孩子。业内人士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执行十分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徐某某育有两女,按照有关法规本应该结扎,但为何没有?此外,去年宁德市计生委在复查意见书中称,徐某某1967年7月4日出生,再婚前与前夫林某某生了两个女孩,长女31岁,由此推断当年徐某某生育时还不满14周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未成年就生育,无论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男方都有违法犯罪之嫌,有关部门对此是否依法处理?

     当事人寿宁县水利局局长吴龙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竟宣称自己是初婚的,哪有道理不能再生的,假设妻子已经与前夫生过好几个,他也还是有权利再生育的。

     对此,法制今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黄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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