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继子女对继父母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2022-10-05 09:34:4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1995年,林某与高某登记结婚,林某系再婚,携5岁儿子小王一起生活。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共同抚育小王至其成家立业。2021年,因家庭矛盾,林某和高某离婚。其后,高某不幸患脑梗塞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又缺乏生活来源。无奈,高某希望小王能承担赡养义务。小王不愿意赡养高某,于是高某将小王诉至法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袁文静: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本案中,高某作为继父对继子小王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虽然其与林某已离婚,但在其劳动能力缺乏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要求继子小王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马春林】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