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卫技人员开展医学检验 晋安一医疗美容机构被查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晋安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门诊部三楼检验室有一台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该仪器为患者进行血液常规分析。经进一步查验,监督员发现该工作人员仅取得《护士资格证》,并未取得医学检验资格。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技工作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点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冠龙)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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