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分拣错误致交付与订单不符,不属欺诈

2023-03-31 09:04:20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日前,袁先生通过线上下单,在某超市购买250克盒装的某品牌黄花菜2盒,付款3.58元。收货后,发现每盒黄花菜重仅100克,便找超市换货,但超市工作人员告知该品牌黄花菜已经卖完,无法换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袁先生的投诉后介入,超市解释称收货商品与下单的商品不一致是由于员工分拣失误所导致,并提出向其赔礼道歉、退还货款,另赔偿4盒拣错的正价商品。袁先生认为超市行为属于欺诈,不同意协商方案,遂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被告确有售卖单盒重量为250克、100克的某品牌黄花菜两种商品,而被告实际向原告配送的黄花菜重量虽与原告的订单不符,但该商品的标示重量为100克,被告并未虚标或隐瞒商品重量,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5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榕法萱)

【责任编辑:马春林】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