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护航“舌尖安全”提供维权指引
鼓楼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遇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鼓楼法院发布了部分已审结的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维权。
新资源食品未标不适宜人群
销售商支付千元赔偿
去年12月,市民蒋某在福州某超市购买了一罐8.9元的五味菌菇汤料包,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8.9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但是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风险警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故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当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误食。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标识,尤其应当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陷入“退一赔十”困局。
实际包装与网上展示不同
超市承担责任
今年1月,陈某某在某超市线上平台购买了一盒建泰羚竹林散养老母鸡。该商品销售页面包装盒上载明名称、生产单位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但该商品另外张贴的标签上信息模糊。陈某某收到商品后,包装盒上未张贴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陈某某认为该商品有安全问题,遂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超市线上平台购买的鸡肉在出售送达前已包装完毕,应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陈某某与超市核实,实际送达陈某某家的案涉鸡肉商品包装上,对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信息均未注明,其预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超市向陈某某退还货款1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许多在售的散装食品未在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品销售者应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
篡改生产日期
罚款道歉“双惩戒”
今年1月,林某某在福州某超市花费23.8元购买了某品牌“脱骨脆鸭掌150g”1盒,并索要购物小票1张。该商品由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显眼处可见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210825合格”,原有被篡改留下印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4合格”。林某某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超市向消费者林某某退还购物款23.8元,赔偿1000元,在营业场所张贴致歉声明并召回相关已售产品。
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记者 胡一晟 通讯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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