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福建一法院判了
考生手持印刷模糊的身份证被监考员发现异常,一查发现他竟先后伪造了19张身份证,替他人参加考试,伪造身份证替人考试。
收取“办证费”“替考费”
自2017年起,王某发现不少人需要考取电工证等特种作业资质,有的人因文化程度不高、年纪较大等原因,难以通过考试。王某便萌生了当“枪手”赚钱的想法。
为了在考场蒙混过关,王某又想到了伪造身份证的“歪主意”。他要求考生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的照片,接着在街边找人伪造证件,将考生的基本信息与自己的照片“组合”成一张新证。此外,王某还自己修图伪造准考证并打印。
王某每次收取“办证费”200元左右,替考费300元—900元不等。
“李鬼”扮“李逵”总有被发现的时候。2020年至2021年,他曾3次在考场被监考员发现异常。
据王某交代,2021年7月,监考员发现异常后将他本人的身份证也一并收走,他匆匆逃离考场没敢要回证件。之后,他还被取消了考试资格,限期1年。
但仅过了8个月,他便铤而走险,想再试试能否参加考试。于是,他拿着此前伪造的假证走进考场。考试开始前,监考员逐一核对考生证件,发现王某持有的身份证印刷模糊,进一步核实后,认出了王某,并报警处理。
判决
经查,从2017年起至案发,王某为代人参加特种作业相关考试,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19张。
经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因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请王某替考的考生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替考本就是违规违法的行为,王某还伪造身份证,构成了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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