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过三部条例 涉及生活垃圾、电梯安全、行政执法
未将垃圾分类投放个人最高罚200元
福州晚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垃圾不分类投放 个人最高罚200元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条例规定,违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违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垃圾分类投放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垃圾处理:谁产生、谁付费
在垃圾处理收费方面,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同时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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