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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过三部条例 涉及生活垃圾、电梯安全、行政执法

未将垃圾分类投放个人最高罚200元

2019-07-27 11:17:54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李晖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这样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号码、应急救援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要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在岗。

  电梯“病”了  维修费怎么掏

  条例明确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支付: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

  针对紧急情况下的资金筹集支付,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应急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电梯这几种情形 要加强维修保护

  目前,我省电梯保有量超过21万台,并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大。

  条例规定,电梯有3种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这3种情形是: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故障频率高,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

  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法规责任条款,其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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