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最高罚款5万
福州新闻网7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法规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法规设专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规范,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针对群众关注的乱投放生活垃圾如何监管、怎么处罚等问题,法规作出了积极回应。法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报告。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罚款。法规还就易腐垃圾、大件垃圾违规处理作出了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都是5万元(其中大件垃圾处理罚款是指针对单位的)。
针对群众关注的垃圾处理是否要收费的问题,法规也予以了明确,设置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指出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地方可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最高不超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最高不超1000元罚款。
法规还设专章规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要求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限制过度包装;快递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服务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各类公共机构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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