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草案)》。
会议认为,制定和实施《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期间提出的城市发展“东进南下”战略构想的深入贯彻实施,是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抢抓“五区叠加”重大战略机遇、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推进福州新一轮大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保障我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和布局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加快建设环境更美、品质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优的有福之州,推动福州实现向滨江滨海国际城市的战略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指出,《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是对城市发展战略、空间结构、发展时序、实施策略等内容作出的长远展望和安排,是编制相关法定规划的依据。《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明确城市发展战略为:“东进南下”发展滨海新城,形成“主城+副城”的中心城区;强化城市发展轴线,疏解老城,培育新城,拓展城市空间框架;构筑层级明确的城市中心体系,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倡导以产促城、以城兴产、产城融合;严格保护生态系统和历史文化,凸显滨江滨海城市特色。注重保护自然山水,合理划定生态控制线,保护各类生态资源。《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对打造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的战略高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宜居的滨江滨海国际城市将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实施《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理好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关系、新区和老城的关系,合理布局、分步实施,补齐短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会议要求,要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修改《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四)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修改《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编制《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修改方案,提出修改建议;(二)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四)经福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
《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经审议同意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加强对《福州中心城区空间发展规划》实施的管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确保规划实施全程留痕,一张蓝图干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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