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10%、20%和20%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三)扶持软硬件技术研发。对从事软硬件技术研发(含智能设备研发、平台软件开发、为企业提供ERP、MES系统升级方案)的信息化产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能够依法纳税的,我市按照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