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福清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相关待遇。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融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一)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二)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三)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总部在福清并在福清年纳税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0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融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市配套补助5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 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