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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2017-02-16 19:15:25  来源:福州新闻网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三)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我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福州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 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四)扶持互联网示范企业。每年公开申报评定福清市5家优秀互联网示范企业(含互联网硬件制造、软件研发、平台运营),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互联网专业人员制定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措施,并公布入列名单。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福州市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奖励,我市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伊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