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农、中、建、农商等在融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具体方案由发改局(金融办)另行发布。
二、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
1.在省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以及完成上市前其他相关手续的企业,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按3批次执行。
2.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3.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二)境外上市
后备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上市再融资
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每家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由一位市领导挂钩服务。在后备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实际困难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奖励资金含省、福州市奖励部分,由市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政策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5〕1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