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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公布

2021-11-10 16:31:13  来源:福建日报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村规民约和基层社会组织作用,运用统计申报、部门监督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家风民风。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乡村道德文化特色品牌。

  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乡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传承八闽乡村优秀特色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优秀农业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农业遗迹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统工匠的保护和支持,促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传统工艺、民间技艺与现代文创产业融合发展,挖掘乡村传统工艺,促进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提升乡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

  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节日民俗活动,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第五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农村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和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制度,实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行林长制,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在林分结构改造中,推动名优树种置换,推广适合本地的高碳汇树种,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湿地资源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流域、小流域和海湾、海岸带水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加强畜禽粪污废弃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

  推广农业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健全投入品可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测土配方、施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实现化肥农药减量节本增效。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绿化美化村庄,推进缆线入地。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村民共建共管共享机制。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推行城乡一体化处理,完善保洁制度。建立网格化、常态化整治海漂河漂垃圾制度;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优化公厕布局,建立健全公厕日常管护制度,提升农村户厕改造质量。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乡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依法整治违建农房,加强既有裸房整治,引导村民按规划集约建房。

  加强建筑风貌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

  推行行政服务和审批体系标准化建设,便民利民、服务发展。加强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建立干部倾听群众诉求和分析研判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乡村调查研究,形成一年一村一村情报告制度,推动解决民生发展问题。

  第三十八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促进乡村振兴的领导作用,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制度,对乡村振兴任务重的加大选派力度,派出单位应当定期对第一书记所在村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推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协管员队伍、职能、经费整合,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数字化等形式充分公开村务,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矛盾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警务工作,配强乡村治安巡防队伍;强化农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作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制度,强化城乡一体设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本行政区域村庄布局,开展村庄分类,推动村庄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和路径,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依法有序搬迁撤并生存条件恶劣和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并将村庄分类结果作为村庄规划编制以及研究、制定、实施农业农村项目的依据。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坚持多规合一,注重特色,预留未来发展空间。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充分了解村民需求,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实施管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城乡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智能安防、消防、防灾减灾、气象服务、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

  推动村庄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与城市市政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应当设立减速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体制,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费机制。

  第四十六条 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和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在基层服务时间应当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的重要参考。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三年以上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并通过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城乡校际资源均衡配置。

  扩大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乡村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组织开展村民体检,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加强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县级医疗机构为牵头单位、以若干家乡镇卫生院为分中心、以其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成员单位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医共体内医疗人才统筹使用,建立运行调度网络指挥平台,实现远程就医、网络会诊、资料互认,提高乡村患者就医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培训指导、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支持农民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和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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