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巧,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有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正在召开的两会上不约而同地建议尽快制定《反垄断法》(3月13日《安徽日报》)。在我看来,如果这部法律能够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顺利出台,则将是送给全国消费者的一份大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反垄断法》所起的作用,绝对不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
为什么这么说呢?全国政协委员李崴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我国殡葬行业的利润率居然高达2000%,超过了所有最尖端、最时尚的产品和服务的利润率,也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赚钱最厉害的军火贸易的利润率,有报道说现在连顶尖名校的毕业生都削尖了脑袋想挤进这个行业。
这个行业的利润率为什么这么高呢?垄断!作为逝者家属的“消费者”,虽然遭到了比拦路抢劫还要厉害的掠夺,却发现很难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最重要的两项权利,即“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这里完全失灵。
解决这个问题,就只有靠《反垄断法》了。因为殡葬行业的这种做法,是在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市场优势行为”,这正好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各国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优势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除了禁止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外,同时还禁止强迫交易或者搭售、歧视等行为。
因为各种原因形成垄断行业还有很多,而且它们几乎都有滥用市场优势的不良记录。
还有一个可能利用垄断地位,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就是在华经营的外国跨国公司。它们凭借其雄厚的资本,通过企业横向并购、品牌控制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和实力,在我国取得市场优势甚至是独占的地位。它们也经常滥用其优势地位采用过高定价、价格歧视等不正当手段,来从消费者身上牟取超额利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没有《反垄断法》,我们也很难对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保护本国的消费者。
作者:郭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