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火锅混入异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
去年7月,孙女士花费207元在某平台购买了三张火锅自助券,与朋友一同前往台江某餐饮店用餐,结果孙女士在火锅中吃出一条长约1.5厘米的虫子。因双方协商不成,孙女士另付锅底和餐位费48元后离开,随后以该餐饮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店返还餐费255元并10倍赔偿。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在消费时即向餐饮店反映锅底发现虫子并提供相关照片、视频为证。照片和视频中清晰可见,火锅中确实存在一只弯曲的、多腹节的干虫,餐饮店虽有异议但并无反驳证据,其向孙女士提供的存在干虫的火锅,显然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店应向孙女士返还消费价款255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2550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潘冰心 罗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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