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有旧伤的劳动者在劳务服务过程中再次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者意外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谭某经老乡介绍,来到程某承包的餐饮店装修项目工地提供劳务。作业过程中,墙面突然倒塌,谭某左大腿被砸伤。医院诊断其为左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与程某、餐饮店店主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谭某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程某、餐饮店店主均辩称,谭某于2021年12月已因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接受过手术治疗,在本身带有旧伤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其自身对本次受伤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餐饮店在选择施工方时未核实装修公司员工身份以及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谭某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谭某于2021年12月、2023年12月两次骨折所评定的伤残程度均为十级伤残,且均为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所引起,属于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损害后果。因谭某已就2021年12月骨折所导致的伤残获得相应的赔偿,故对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江紫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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