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非儿戏 落笔即担责
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借钱时,一些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担保。不少人出于朋友义气,也往往会同意为朋友担保。然而,在法律上,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件。
原来,2023年,B因开店缺乏资金向A借款5万元。A担心B无力偿还,便要求B的朋友C作为担保人,为B提供担保,C碍于面子同意担保。
然而,借款后,B的生意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A便将B、C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庭上,C大倒苦水:“我没有拿A的钱,只是好心替B担保,应该B负责还钱,怎么我还要承担还款责任?”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B的借款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便在于C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由于三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C的保证方式,且C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C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决B偿还A借款5万元,若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则C对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有权向B追偿。
闽清法院法官表示,民间借贷中,若出借人希望提供担保人降低借款风险,应明确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保证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债务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在债务人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而对于担保人而言,无论是哪种保证,都存在替别人还钱的风险。作为担保人,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考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签字前看清保证方式,以免利益受损。(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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