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中学2023年一节体育课时,丁某和同学一起玩耍,张某、赵某、钱某、王某、朱某等5名同学把丁某抬起扔到空中,但在丁某落下时没有接稳,导致丁某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丁某家长将5名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判,认为5名被告同学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但因5名被告同学未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结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同时,原告丁某受伤是在学校体育课时发生,该学校疏于管理,未履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有过失,应依法承担损害结果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丁某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由学校承担4万余元,5名被告同学家长平均承担其余部分费用。
□案例点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妥善照管,合理教育,避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应承担监护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牢固树立学生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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