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县今年13岁的学生王某还处于法定接受义务教育年龄,他的父母不愿送其入学,致使王某未能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多次找王某的父母做思想工作,但王某的父母拒不履行义务。当地政府向王某父母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他们仍拒不履行义务。最终,当地法院责令王某父母将王某送至当地小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官介绍,国家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这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失学、辍学。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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