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12月16日讯(记者 阮冠达)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情形常有发生。然而,若房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产生的风险由谁承担?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有关“借名买房”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为“借名”购房者敲响警钟。
原来,林某与徐某本为朋友。2013年,二人商议之后,徐某以林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子虽然登记在林某名下,但房屋的首付及月供一直由徐某支付,且交房后也由徐某居住。
几年后,徐某在生意上遇到了困难,便想到了这套房屋,在其要求下,林某又以该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由徐某本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林某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产。随后,二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法院。
“我只是挂了个名,这房子和我一点关系也没有,这样也要清偿吗?”面对林某的辩解,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所有购房手续及抵押贷款手续均由林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文件上均有其本人签名确认。林某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不影响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林某未能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提醒——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借名买房”看似是亲友间的互助行为,实则隐藏巨大法律风险。对出借名义者而言,一旦将身份信息借予他人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当实际购房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出借人将直接面临银行追索,不仅可能财产受损,更会影响个人征信。对实际购房者而言,“借名买房”同样风险重重,可能面临房产被出借人处分或设置权利限制的风险,难以保障自身权益。亲朋好友间的情谊弥足珍贵,但涉及房产交易、金融借贷等重要事项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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