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为“名义借款”的人敲响了警钟。
2018年1月,兰某应姻亲雷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借人卓某出具《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卓某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月利息百分之二计算。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兰某作为借款人、雷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因款项未及时偿还,卓某将兰某、雷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兰某辩称该借款实际系雷某向卓某借取,因卓某不信任雷某,才由其出具借条,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雷某承认兰某所述属实,认可自己是实际用款人。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卓某明确否认知晓“受托借款”事实,并主张款项直接交付给兰某。兰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卓某在借款时知晓其与雷某存在委托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借条》作为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凭证,明确载明兰某为借款人,其与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兰某作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雷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务必警惕“名义借款”,如确需以自身名义帮助他人借款,应在借款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信息及借款实情,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防范可能发生的还款风险。(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瑞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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