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走在小区楼下,被从天而降的不明液体淋湿,具体侵权人却难以查清,这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纠纷。
去年6月26日晚,梁某途经鼓楼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楼下,被上方泼下的不明液体淋湿全身。梁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入户调查了1单元的各层住户,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皮包进行损失评估,并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元所有住户及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侵权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梁某被建筑物中泼出的不明液体淋湿,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负有补偿义务。故梁某请求可能加害的住宅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一层101室阳台安装有无法打开的封闭纱窗,结合其楼层位置,应排除居住人的加害可能及侵权身份。根据视频显示,案发时四层401室仅有一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家,且401室阳台无水源,结合视频中液体泼出的距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排除401室居住人的侵权可能。其余住户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作为加害人的可能,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皮包损失进行评估所花费的评估费1000元,属于维权的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皮包损失价格估计为259元,法院亦予以支持。梁某主张各层住户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的上述损失由该小区1号楼1单元除101室、401室以外的其他住户承担。(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榕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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