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车行驶证标注“非营运”,实际却用于商业运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商业险?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郑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的小型汽车产生了84243.2元车辆维修费,由承保的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赔付后,甲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肇事车辆承保方乙保险公司及驾驶员郑某诉至法院。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是否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法官表示,本案中肇事车辆总质量4490千克,郑某于2021年从他人手中受让案涉车辆时,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载使用性质“营转非”,符合上述条例及通知规定的情形,无需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乙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充分核实车辆用途,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经营与非经营运输对应的险种差异,却在事故发生后仅凭行驶证性质主张免责,明显违背保险行业的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乙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84243.2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赖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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