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先后在闽清县某镇经营多家超市。其间,黄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经营超市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月利1.2%至2%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张某某、温某某、郑某某(已故)、陈某某、刘某、林某等6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24.8982万元。案发前,黄某某已返还上述6人共计37.1197万元。2024年4月30日,黄某某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7.77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个人不能进行集资活动,如有资金需求,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和渠道来解决,正规的金融机构通常持有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颁发的牌照。同时个人投资者要牢记“收益和风险成正比”,若年化收益率超过8%,务必提高警惕,超过10%,极有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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