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给“冲动消费”泼了盆冷水,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强化契约精神、明确责任边界。
2021年10月底,女子陈某在某家具店订购了总价1.4万元的家具,当场预付7000元并签订定/销货单。然而,合同签订不到一小时,陈某便以“风格不匹配”为由返回店内,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预付款。家具店则依据合同约定,7000元中包含定金2800元,仅同意退还4200元。陈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定金条款未加粗,商家也未提示说明,属于无效条款,遂将家具店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之目的,本质特征具有惩罚性。依照陈某和家具店双方在定/销货单中的约定,本案定金为订购总价的20%,购货方违约退货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情形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货方无法交货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情形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陈某因为选购的家具与家居风格不协调便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台江法院判决家具店在扣除定金后向陈某退还剩余款项4200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颖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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