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男子明知情人是在逃犯,仍助其隐藏、逃匿。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窝藏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男子阿强和阿明(均为化名)都与女子范某(另案处理)为情人关系,并明知她在已婚的情况下,以与他人订婚的方式骗取钱款。
去年6月,为帮助范某逃匿,阿强联系车辆前往永泰县某镇将她接走,为她提供钱款,并办理电话卡供她使用。阿明为帮助范某躲避侦查机关抓捕,主动为她提供房屋居住。
近日,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强、阿明明知范某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她提供车辆、钱款、电话卡和隐藏处所,帮助她逃匿,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遂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叶智勤 实习生 黄重烨 通讯员 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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