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告!事关老旧小区增设电梯!
征求意见!福州住宅小区加建电梯,需“双2/3参与表决”“双3/4同意”。
22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福州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询意见。
为落实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开化,充分了解与反映群众意图、维护群众利益,现针对《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福州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地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4号楼市资源规划局
电子邮箱:huiyicailiao001@126.com
联系电话:0591-83301700
征集时间: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
详情如下↓↓
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各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统筹谋划、统一实施。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楼栋、梯位为单位进行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允许少量利用小区绿地。
二、适用范围
本市四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无电梯既有住宅,适用本细则。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申请人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设计单位对楼房加建电梯的消防、结构安全性负责。增设电梯方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等整体设计的小区,申请人应当按照整体设计要求,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自主推进增设电梯工作。
(二)业主表决
既有住宅需要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梯位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会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参与表决增设电梯方案的意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经上述程序表决同意增设电梯方案后,增设电梯申请人可签名授权本梯位若干业主、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代为办理审查报备手续、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示方案
经上述业主表决环节同意增设电梯方案的,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公示:
1. 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协助增设电梯申请人进行公示,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负责对住户签字意见表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小区出入口及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范本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制作,并在其网站公布,供下载使用。
2.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增设电梯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审核住户签字意见表的真实性,并对公示情况及调解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
(四)方案审查
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调解的,代办人可将住户签字意见表、增设电梯设计图纸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增设电梯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应组织属地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批环节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涉及地下室的项目需征求市国动办意见;位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项目还需征求市文物部门或市名城委意见。
合理避让地下管线。如涉及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迁改事宜,应经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同意,并制订可行的管线迁改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查手续,可减免费用。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与人数占比均未达到四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与备案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过程监管
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应将增设电梯方案推送属地街道(乡镇)、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在施工前向属地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属地建设、城管、市场监管部门、街道(乡镇)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增设电梯进行监督管理。电梯施工单位未按相关程序与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由属地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竣工验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设电梯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竣工验收。增设电梯申请人将竣工验收情况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八)使用登记
竣工验收通过后,增设电梯申请人应持书面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办理电梯登记检验,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安装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审查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同时应满足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
申请沿城市主干道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通行要求。
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宜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五、电梯设备集中采购
鼓励同一小区的电梯设备型号、安防系统等优先选择型号一致的设备,以保障电梯的安全性能和品质及整体风格协调。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带量议价、签订框架协议等方式,从源头保障增设电梯安全质量及品质,降低电梯设备价格。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电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六、资金补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总造价(以工程总造价正式发票为凭据)的三分之一。四城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加装高品质品牌电梯。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申请人根据增设电梯审查意见、书面验收意见、电梯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属区房管部门申请补贴。
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七、安全及维护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增设电梯梯位业主可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也可以共同决定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划审查业务指导及政策制定工作。
市房管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将增设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将增设电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进行整体设计,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业务指导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消防)、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和政策制定工作;负责对未按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品牌指导,配合开展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业务指导工作。
属地政府负责本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成立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专班。建立由区政府牵头,区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区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城管、街道(乡镇)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审查及监管等工作。
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规划审查工作。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质量安全登记与监管工作,参与监督竣工验收。
属地房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安全管理。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
属地街道(乡镇)、城管等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未批先建、未按审查要求建设等行为,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给予技术配合。
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属地街道(乡镇)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表决、公示、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建设、消防、市政(水务、电力、通信等)、财政、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依法支持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含结构、消防)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增设电梯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对增设电梯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验收意见负责。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为电梯设备安全责任主体。
各职能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九、其他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榕政办〔2020〕69号、榕政办〔2021〕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州市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的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行政办公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以及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商务办公、商业、酒店等既有经营类建筑。
建筑内部已有电梯的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因服务扩容确需增设电梯的,也可申请办理。
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按照简易工程办理审查,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收取地价款,增设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二、申报材料
1. 简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附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复印件。
4. 1:500地形图。
5. 不动产权属证书。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养老服务、行政办公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若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在保证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予以替代。
6.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可靠性鉴定报告,含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7. 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8. 增设电梯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后1:500总平面图、各层平面,沿城市道路的需提供立面效果设计图等)。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楼房加建电梯的消防、结构安全性负责。
(二)表决与公示
涉及非单一产权建筑需要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建筑全体产权业主意见。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会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产权业主参与表决增设电梯方案的意见。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建筑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建筑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涉及利害关系人,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申请人进行公示。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属地区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技术审查
1.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BSU级(或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Ⅰ、Ⅱ级)的建筑可增设电梯,CSU级、DSU级(或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Ⅳ级)的建筑不得增设电梯。根据鉴定机构的建议,CSU级、DSU级(或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Ⅳ级)的建筑在采取加固措施后经再次鉴定达到ASU、BSU级(或Ⅰ、Ⅱ级)的,再行申请办理。
2. 申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尽量在原建筑红线范围内考虑解决。加装电梯位置在建筑红线外的,应满足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划条件,不应侵占市政道路红线。
3. 增设电梯所在楼栋使用功能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4.沿城市主干道(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的既有非住宅类建筑沿路一侧不得增设电梯。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应与主体建筑统筹设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联合审查
1. 征求意见
符合上述申报材料与技术审查要求的,由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推送建设、房管、园林部门征求意见。涉及管线迁移,应经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同意,并制订可行的管线迁改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涉及地下室的项目,应征求市国动办意见;位于周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应征求市文物部门、市名城委意见。
2. 规范违法建设与无产权建筑处置
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属地资源规划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认定,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完成后,再依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四城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如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的,经移交执法部门认定后可先行受理,并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权属登记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114号)补办手续。
3. 施工图设计、审查与备案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增设电梯应具备独立基础。
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过程监管
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应将增设电梯方案推送属地政府、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在施工前向属地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属地街道(乡镇)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增设电梯进行监督巡查管理。电梯施工单位未按相关程序与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经认定后由属地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竣工验收
1.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规划复核,符合规划审查方案的,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函,不符合规划审查方案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
2. 非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后,应再次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为ASU、BSU级或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Ⅰ、Ⅱ级)。增设电梯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监督。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七)使用登记
竣工验收通过后,增设电梯申请人应持书面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以及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经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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