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商务局对福州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开展加盟店业务,虽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特征,但无法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也无法查询到该企业备案信息。
市商务局随即向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该企业随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询问,辩称在备案准备材料过程中,通过对市场进一步了解,认为其项目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没有发展潜力,通过股东商议决定终止加盟店业务,故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经立案调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所查询到的信息等证据材料,市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未经备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且未限期完成备案整改的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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