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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3·15”法官解答消费纠纷 让网购更安心

2023-03-16 10:50:25来源:马尾的事儿

以直播购物为代表的指尖购物——网购,成为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人喜爱的消费方式。攀附各种传统佳节而生的“年货节”“女王节”等众多消费节,不仅为众多消费者带来囤货时机,也在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中,暗藏着不少消费陷阱。

如何防范网购套路?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马尾法院聚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问题,解答网络消费纠纷热点问题,收下这份网购避雷维权指南,放心快乐网购!

问题一:同款产品预售价格更贵,如何维权?

购物促销节的本意是为了回馈消费者,提高销售额,但现实中,部分商家存在采取先抬高价格再进行打折优惠的行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非但不优惠甚至比平时价格更高。

消费者小李近期就遇到这种情况,“我想买新空调,本来以为三八的节日促销价已经是最低价了,没想到3月3日那天价格更低,这让我觉得这个促销活动名不副实。”

面对这类情况,马尾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首先要注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选择信誉度高、评分指数靠前的经营者,避免掉入购物陷阱。

其次,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了含价保承诺的促销链接信息,构成要约,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履行其承诺。如果消费者基于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电商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虽不属于欺诈,但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商家不返还,消费者可以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果调解解决不了,可通过仲裁或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二:仅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否拒绝赔偿?

在每年的电商购物节中,商家大促层出不穷,通过买正装送小样、买A送B等种种优惠吸引顾客,不少消费者也是冲着赠品而购买商品。

针对赠品,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并没有花钱,很少关注赠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使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商家也会以赠品免费进行免责抗辩。

那么,商家真的不需要为赠品负责吗?

“不!”马尾法院法官提醒:“免费≠免责”,赠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同样受法律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商经营者应对赠品品质进行严格把控,若赠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发生质量问题,电商经营者应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消费者损失大小,承担修理、操作、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还要注意保存订单编号、支付凭证、客服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现赠品、奖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者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可以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三:约定签收就不能退货,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亲,您这边已经签收了,就不能退货了哦!”“但是如果我不签收,快递员就不会把快递给我,我就没办法开箱验货,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要怎么保障?”……

某些电商会以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这是合理的吗?

马尾法院法官提醒,“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商品,即使已经收货,也是可以退货退款的。”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如果遇到经营者单方面称“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类似的霸王条款时,这些霸王条款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约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些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力规制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警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清朗”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

记者 江超云 通讯员 吴良娟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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